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2024-05-10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三)监督、检查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有关违规案件;(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第八十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开仓;(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第六十三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第六十四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二)除黄金期货合约外,其他期货合约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三)黄金期货合约活跃月份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活跃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第六十五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第六十六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第六十七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七十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第七十一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七章 信息管理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二章 附 则

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第二十九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第三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第三十三条 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7.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