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2024-05-11

1.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中国人寿的教育类保险很多,一、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福星少儿责任如下:二、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2.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中国人寿的教育类保险很多,福星少儿责任如下: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四、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英才少儿责任如下: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责任如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只做参考,如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中国人寿的教育类保险很多,福星少儿责任如下: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四、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英才少儿责任如下: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责任如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只做参考,如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

4.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怎么领取

你好,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是这样领取。

【1】首先需要用户登录中国人寿首先官方APP账户,选择“保单”进入保单查询页面;

【2】然后选择“去查看”就可以进入个人投保的中国人寿保单的列表,点击需要领取成长保险金的保单,进入保单详情;

【3】依次选择“交费领款—满期金领取”;

【4】仔细核对好银行账户之后进入下一步,输入验证码点击“确定”即可。【摘要】
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怎么领取【提问】
你好,中国人寿成长保险金,是这样领取。

【1】首先需要用户登录中国人寿首先官方APP账户,选择“保单”进入保单查询页面;

【2】然后选择“去查看”就可以进入个人投保的中国人寿保单的列表,点击需要领取成长保险金的保单,进入保单详情;

【3】依次选择“交费领款—满期金领取”;

【4】仔细核对好银行账户之后进入下一步,输入验证码点击“确定”即可。【回答】

5. 中国人寿个人成长历程

保险是经济生命的延伸 

保险的本质——就是家庭在遭受疾病、意外威胁时伸出援助之手 

20岁—30岁的社会精英:生活工作压力巨大,年纪轻轻不知不觉的过劳死、猝死的现象频频出现,虽有这很好的保险意识,但是购买力不足; 
30岁—40岁的家庭支柱:收入稳定、家庭幸福。却过度注重投资收益、家庭风险抵御能力较弱; 

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中获悉,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为癌症。全国肿瘤死亡率为180.54/10万,每年因癌症死亡病例达270万例。我国居民因癌症死亡的几率是

13%,即每7至8人中有1人因癌死亡。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升级版险种——保监会费率下调后中国人寿首款重大疾病保险问世!! 
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 
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 
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 
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 


28岁李小姐,年交4680元,缴费20年,保障到70岁,基本保额20万,保险责任如下: 
1.特定疾病(10类轻症)保险金 
首次发生并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4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且不减少重大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发生并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最高可给付给付身故保险金293600元,合同终止。 
4.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可按所交保费领取满期保险金,即被保险人70岁时领取93600元。

中国人寿个人成长历程

6.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人成长分享

②保险金额的6倍扣除2倍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身故利益一经给付,本合同随之终止。期满利益,百岁贺寿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将给付X倍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作为祝寿金,本合同随之终止。现金利益选择权选择自己的精彩人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灵活的现金利益选择权本产品集保险保障与资产长期保值、增值解决方案于一体,为客户在规定期限内(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30天)提供灵活的现金利益选择权。客户可根据届时自身情况,灵活调整和确定其保险理财方案。若投保人行使现金利益选择权,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8%分别给付现金利益;同时期满利益调整为保险金额的4倍。若投保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变更现金利益选择权,则视为放弃该选择权。现金分红,分享成长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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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成长保险属于人寿险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从保险角度上来讲它们同属于人身保险的类别,但是里面又有一些简单的区别,比如人寿险有的是可以领取的,类似储蓄的功能,而健康保险中的一种叫医疗住院保险可以解决一些医疗费用的问题。所以,具体地说寿险和健康险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下面是我的几个简单浅见分析。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现在很多组合都是主险是寿险附加重疾险、住院医疗险等健康险。搭配起来,保障功能就大。

成长保险属于人寿险么

8. 我在中国人寿的成长历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我在中国人寿的成长历程的解答如下:亲亲从学生到员工,我迎来了人生新的挑战。作为中国人寿的一员,我将承担起更多责任,高要求,高标准,调整心态,增强竞争意识。 实习所处环境已经从校园变成了职场,由同学变成了同事。因此,为了适应实习岗位,我及时调整心态,做好准备,以更加谦卑的心态处理各种关系,以更加诚恳的工作态度处理各类问题。在中国人寿接受挑战的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1. 系统的培训让我对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进入公司前听很多人说保险行业不好做,“保险是骗人的”等偏激的言论,当我真正进入这个行业, 了解这个行业我才知道保险在发生意外时的重要性。2. 与人交往中的沟通技巧不断提高,通过与同事们和客户的交往,接触, 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事经验。3. 做任何事情都要勤奋、踏实、认真、坚持、负责任。 做就要全力以赴,要么就别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所收获。感谢在实习期间所有帮助,教导过我的人!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我这次难得的实习机会!这是我青春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摘要】
我在中国人寿的成长历程【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我在中国人寿的成长历程的解答如下:亲亲从学生到员工,我迎来了人生新的挑战。作为中国人寿的一员,我将承担起更多责任,高要求,高标准,调整心态,增强竞争意识。 实习所处环境已经从校园变成了职场,由同学变成了同事。因此,为了适应实习岗位,我及时调整心态,做好准备,以更加谦卑的心态处理各种关系,以更加诚恳的工作态度处理各类问题。在中国人寿接受挑战的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1. 系统的培训让我对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进入公司前听很多人说保险行业不好做,“保险是骗人的”等偏激的言论,当我真正进入这个行业, 了解这个行业我才知道保险在发生意外时的重要性。2. 与人交往中的沟通技巧不断提高,通过与同事们和客户的交往,接触, 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事经验。3. 做任何事情都要勤奋、踏实、认真、坚持、负责任。 做就要全力以赴,要么就别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所收获。感谢在实习期间所有帮助,教导过我的人!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我这次难得的实习机会!这是我青春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回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中央金融企业 ,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公司;总部设立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 。 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