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8

1.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2.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具体办法

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 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 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
 
 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 “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
 
 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 和 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联、第三联纸质不一样(厚度差异,注意背书),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3.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来源:金融界      金融界11月18日消息 央行公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4.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规定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一、中小企业如何融资
通过下列方式融资:1.信用担保贷款。2.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3.金融租赁。这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4.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5.个人委托贷款。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二、贴现利率公式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期
其中:
①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应收票据的面值
②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应收票据面值×(1+票据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③贴现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利率,它不一定等于市场利率,但是总高于票据利息率。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贴现利率直接影响到汇票持票人最终取得的票款数目,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寻找信誉高,贴现利率低,而且贴现时间较快的银行或者贴现公司进行贴现。

5.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办法有哪些?

 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分以下几步:
  (1)申请贴现。
  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 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 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
  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 “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 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
  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 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
  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
  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 和 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联、第三联纸质不一样(厚度差异,注意背书),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其中:
  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账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账户。
  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账务处理。
  (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
  ② 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 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
  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③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 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短期借款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办法有哪些?

6.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注意哪些要求

给你书面的,供你参考: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查询时,应要求出票行在查复书上注明有无冻结、挂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以此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汇票到期承兑行不予付款,可依法进行追索。

  (三)填制统一格式的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申请书上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同时,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汇票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笔,托收一笔。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

7.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可能在短期形成对银行的负债'因此"不"应将其列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项目.(贴现"后"才会形成负债,没有贴现是不能确认负债.不好意思,我一开始理解是已经贴现了.)
2,错. 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的处理应该使将利息增加票面金额,冲减财务费用.所以正确说法是,"企业不带息应收票据,在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均以原账目价值反应"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8.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由银行以外的单位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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