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补贴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吗?

2024-04-29

1. 政府专项补贴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吗?

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府专项补贴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吗?

2. 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点是终“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该资产自2012年12月开始使用,2013年开始计提折旧,可使用年限为10年,因此建议2013年1月至2022年12月平均摊销。

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只有出售才计提税费啊,购入当然不用了。
(3)折旧费用当然要摊入到相对应的项目中了,这台设备是用于研发的,折旧费用当然记入研发支出,规范点的话应该是“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不是说“若有结余,留存企业自行支配。”所以他在以“全额”转入敢入。严格来讲,政府补助专项费用有余额要归还政府的。
(4)提前两年出售了。5 000 000/10/12*24(个月)=1 000 000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4.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


无论是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核算,都不改变政府补助的实质。因此,即使收到的政府补助是采用净额法冲减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在经营活动中全额列报,并将资产购置时发生的现金流出全额在投资活动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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